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
條件:
1、有知識產權
2、有科技人員
一、認定條件
1在浙江省登記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2、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包括:專利(申請或授權)、標準、商標、經認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專有技術,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獲得的產品或服務
3、企業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
4、企業具有一定的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并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5、企業規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企業范圍包括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等科技型企業。